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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红十字会小型基建(维修) 工程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:2023-09-27    阅读次数:665次

为规范省红十字会小型基建(维修)工程的管理,体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强化监管,节约经费,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省红十字会小型基建(维修)工程是指60万元以下、不列入政府采购、由我会自主实施的小型建筑、房屋维修、装饰、绿化、道路、水电等工程。不含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基建(维修)项目。

二、承办部室(单位)为小型基建(维修)工程的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论证、预算、招标、审核、施工、验收等工作。会机关小型基建(维修)工程的承办部门为办公室。

三、承办部室(单位)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工程立项建议和初步实施方案。根据项目预算情况,按权限进行审定:

(一)单项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,由承办部室主要负责人审定。

(二)单项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,经竞争性谈判程序由分管领导审定。

(三)单项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,经竞争性谈判程序报会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审定。

(四)单项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,报会执委会或党组会议研究审定。

1.单项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,报经会执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,由承办部室组织相关部室人员,会机关纪委参与,按照《安徽省红十字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》进行招标。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工程投标。

2.单项工程费用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,报经会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,按照《安徽省红十字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招标工作。

四、自主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中标人确定后,承办部室代表省红十字会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。合同内容包括:工程内容、质量内容、施工期限、结算方式、安全责任、质量保证等条款。

五、由于突发情况引起的断水、断电等应急维修工程,可以在口头报告会领导后先行实施,事后补充履行相关手续。

六、项目实施时,承办部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管。

七、项目如需变更或增加工程量,必须按项目批准的对应权限报批,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
八、工程竣工后,由现场管理人员提出验收申请,承办部室人员进行检查验收,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,机关纪委进行监督。20万元以上的工程,要经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。

九、工程款支付时,必须附齐项目的审定文件、工程合同、发票及验收凭证、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。

十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